老人订立遗嘱时,姓名书写需严谨规范以确保法律效力,具体要点如下:
1. 姓名一致性
必须使用与或户口簿完全一致的简体中文姓名,不得使用曾用名、乳名、繁体字或谐音字。若户籍姓名含生僻字,建议在遗嘱中标注拼音或附户籍证明复印件。
2. 姓名附加信息
建议在姓名后括号注明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号码,如:"张三(男,1940年5月3日生,号:×××)",增强身份唯一性认定。
3. 签名与捺印规范
• 遗嘱人须亲笔签名,禁用印章或指纹替代(公证遗嘱除外);
• 签名时应使用黑色签字笔,避免褪色;
• 可在签名处加按右手拇指指印,印油需选用司法鉴定认可的印泥。
4. 特殊情形处理
• 文化程度有限者:可由代书人核对证件后代写姓名,但必须当面签押确认;
• 身体原因无法签字:需在公证员见证下录像记录,由指定代签人签署"代签人李四(代)"并附医疗证明。
5. 见证人署名要求
若需见证人,见证人应签署与相符的全名,注明"见证人"身份及日期,例如:"见证人:王五,号:×××,2024年1月20日"。
6. 涉外遗嘱特别提示
涉及境外资产时,除中文名外可同步标注护照英文名,但需公证机构出具双语核对证明,避免音译差异导致争议。
7. 历史用名说明
曾有正式更名记录的,应在遗嘱首段声明:"本人原名×××,于××年更改为现名×××,户籍档案可查"。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34-1144条明确规定,遗嘱人身份信息模糊或签名不完整可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建议订立前向公证处或专业律师咨询属地化要求,某些地区还要求遗嘱中注明"立遗嘱时神志清醒"等特别声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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