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人(即遗嘱人)在法律上享有以下权利,这些权利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但也受法律限制以保证公平和合法性:
1. 自主处分财产权
遗嘱人有权决定个人财产的分式,可指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或非亲属),明确各继承人的份额,甚至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慈善机构。法律允许遗嘱人突破法定继承顺序,但需注意特留份制度(如《民法典》第1141条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 变更或撤销遗嘱权
遗嘱人在生前可随时修改、补充或撤销遗嘱,无需说明理由。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之前的版本。但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需通过同等法定形式(《民法典》第1142条)。
3. 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委托信任的个人或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确保遗嘱内容落实。执行人有权管理遗产、清理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民法典》第1133条)。
4. 排除特定继承人权
遗嘱人可通过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但不得违反特留份规定或因歧视性理由(如性别)剥夺权利。
5. 附加义务或条件
遗嘱可附义务(如要求继承人赡养特定人)或条件(如“子女结婚后取得房产”)。若义务未被履行,相关利益方有权申请法院取消继承人资格(《民法典》第1144条)。
6. 隐私权与保密权
遗嘱内容在遗嘱人生前无需公开,公证机构、见证人及代书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涉及诉讼或法定程序。
7. 选择遗嘱形式权
遗嘱人可选择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危急情况)或公证遗嘱等形式,但每种形式需符合法定要件(如见证人数量、签名要求等)。
注意事项: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份额)。
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条款(如以为条件)可能被认定无效。
遗嘱自由是民法意思自治的核心体现,但行使时需兼顾理与社会公正。建议涉及大额财产或复杂家庭关系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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