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无论是谁具体承担和使用这笔债务,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深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夫妻应当共同经营家庭,共同负担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并严格节约,不给对方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共同经营家庭的过程中,夫妻双方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常开支、装修维护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自行确定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自己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婚姻期间的家庭生活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为夫妻纠纷承担债务,该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共同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确定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并在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下做出具体规定。
在深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还是以《婚姻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因此,在发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夫妻双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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