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为了保证遗产赠予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而进行的公证。但如果原先立遗嘱的人改变了主意,觉得之前的遗嘱不再适用,那么就需要进行遗嘱公证的收回。
遗嘱公证的收回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颁发的遗嘱公证。这种情况下,遗嘱可以直接收回,不需要进行任何手续。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收回手续,公证员会出具收回公证书,证明遗嘱已被收回。
2. 如果遗嘱公证已经被送交到人民法院,需要到法院办理收回手续,法院会出具裁定书,证明遗嘱已被撤销。
第二种情况是已颁发的遗嘱公证。这种情况下,遗嘱收回流程会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确认收回人的身份。颁发时由公证处或法院加盖的印章、签名和收件人的署名必须与颁发时一致才能执行收回手续。如收回人不是颁发时的收件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2. 联系遗嘱公证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征得同意收回遗嘱。如果收件人已过世或无法联系,则需要报警查找或依法办理死亡证明等程序。
3. 准备手续材料。手续材料包括已颁发的遗嘱公证原件、收回人的明、授权委托书和收回申请书等。
4. 到公证处或法院办理遗嘱公证收回手续。提交材料后,公证员或法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收回公证书或裁定书。
需要提醒的是,在选择遗嘱收回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确保已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如果误收回了遗嘱,就无法再行遗嘱公证,遗产也会变得无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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