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适用情形及相关法律要点如下:
1. 危急情况下的特殊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战争等紧急状态下,无法以自书、代书或公证形式立遗嘱时,可通过口头形式设立遗嘱。此时需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重新立遗嘱,口头遗嘱即失效。
2. 见证人资格的严格限制
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若见证人资格不合法,遗嘱无效。
3. 内容明确性与真实性要求
口头遗嘱需清晰表述遗嘱人身份、财产分配意向等核心内容。若存在歧义或矛盾,可能因无法证实真伪而被认定为无效。
4. 危急情况解除后的效力终止
一旦遗嘱人脱离危险且具备其他立遗嘱条件(如恢复书写能力),口头遗嘱在6个月内未以书面或公证形式重新确认的,自动失效。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医疗记录等证据判定"危急情况"是否解除。
5. 特殊群体的补充规定
对聋哑人等特殊群体,若使用手语等非口头方式表达意愿,需确保见证人具备理解能力,并全程记录沟通内容。
6. 与其他遗嘱形式的衔接
若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冲突,优先适用公证遗嘱;若与后立口头遗嘱冲突,需综合见证人证言判断最后真实意愿。
7. 举证责任与司法审查难点
主张口头遗嘱效力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交见证人证言、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法院会重点审查危急情况的紧迫性及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其成立需同时满足实质要件(遗嘱能力、真实意愿)与形式要件(见证程序),实践中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无效风险较高,建议在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其他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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