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并非由医疗部门单独完成,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导的法定程序,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仅是其中一项依据。具体流程和要点如下:

1. 认定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机构的角色是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结论,而非直接判定工伤性质。
2. 医疗机构的参与环节
- 伤情诊断:医疗机构需出具详细的伤情诊断证明,明确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如职业病需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
- 治疗记录:病历、检查报告等材料是工伤认定的重要证据,但医疗机构无权对“是否属于工伤”作出法律结论。
3. 认定核心依据
- 劳动关系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雇佣关系证据。
- 事故经过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现场记录等。
- 时效要求: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个人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4. 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
工伤认定解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而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则评估伤残等级,两者程序分离,但后者以前者结论为前提。
5. 争议处理
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医疗诊断材料可能作为司法审查的辅助证据,但判决权仍属司法机关。
工伤保险制度强调行政权责与医学判断的分工协作,医疗部门的作用限于专业技术支持,最终认定需综合法律事实和医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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