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区分正当性、无正当性和违法性。
正当性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不可抗力等)。
无正当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因经济性裁员、自然灾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违反政策法规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非因劳动者行为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等)
另外,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相应的支付,具体的计算公式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四条。同时,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达成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总之,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应当根据解除的正当性、用人单位违约或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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