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长期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可以按以下方式认定:
1. 超过一定时间未缔结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以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长期使用劳动者
用人单位如果长期以非全日制用工、临时用工等方式使用劳动者,而未与其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可认定为长期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长期使用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提出的要求,确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 事实上长期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
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事实上长期从事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法院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correct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应视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4. 存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表现
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表现,也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长期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主要包括: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长期以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使用劳动者、事实上长期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以及存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表现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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