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劳动关系通常指我国法律体系中划分的劳动关系主要类型,其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分类及特点如下:
1. 标准劳动关系(典型劳动关系)
定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完整劳动权利义务的雇佣关系。
特征:
- 主体资格明确(用人单位需依法登记,劳动者需具备劳动能力);
- 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者,包括考勤、绩效考核等;
- 全日制工作制,劳动关系持续稳定;
- 享有社保、带薪休假等完整劳动保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
典型岗位:企业正式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等。
2. 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
(1)劳务派遣
- 三方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 适用场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如银行大堂引导员、生产线季节性用工);
- 特殊规定: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派遣岗位比例不得超过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2)兼职劳动关系
- 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需原单位同意(全日制用工下),工作时间灵活;
- 常见于高校教师兼职授课、设计师跨公司接单等。
(3)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 合同期限以项目完成为节点(如软件开发项目、建筑工程);
- 项目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3. 特殊劳动关系
(1)退休人员返聘
- 劳动者已领取养老金,与用人单位形成民事雇佣关系;
-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发生争议按劳务纠纷处理。
(2)在校学生实习
- 分教学实习(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约束)与就业实习;
- 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但若符合用工实质特征可例外判例。
(3)新业态用工
- 平台经济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
- 司法实践倾向于根据实际管控程度判定劳动关系(如平台是否设定接单奖惩、着装要求等)。
扩展知识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需同时满足"从属性"三要素(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详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灰色地带:如"共享员工"模式可能涉及双重劳动关系,需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国际对比:德国将劳动关系细分为9类,日本存在"契约社员""嘱托员工"等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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