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撤三”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具体内容为: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以下是关于“撤三”制度的详细解析及相关扩展知识:
1.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可被撤销。该条款旨在清理“僵尸商标”,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合理性,避免资源浪费和市场垄断。
2. 适用条件
- 连续三年不使用:自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商标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
- 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可豁免,但需提供证据。
- 通用名称化:若商标因权利人管理不当成为行业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也可能被撤销。
3. 申请主体与程序
-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起撤三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受理后,权利人需在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撤销。
4. 使用证据要求
- 真实使用: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能体现商标与商品/服务的关联性。
- 地域性:需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境外使用无效。
- 核定范围:使用需与注册类别一致,超范围使用不视为有效。
5. 法律后果
- 撤销决定作出后,商标专用权自三年期满之日起终止。权利人可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承担较高举证责任。
6. 扩展:防御性商标的风险
- 部分企业为保护品牌注册防御商标,但若长期未使用,可能成为撤三目标。建议通过许可使用、少量投产等方式维持商标活性。
7. 国际对比
- 类似规定见于《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均强调商标的使用义务,但具体时限和证据标准差异较大。
商标撤三制度是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资源的工具,权利人需通过规范使用和证据留存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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