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保护采取的主要原则如下:
1. 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
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权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取得,而非基于使用。在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即“先申请先得”。例外情形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使未注册也可能获得跨类保护。
2.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结合原则
大多数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但法律对少数商品(如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3. 分类申请原则
商标注册需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类申请,一个商标在多类商品/服务上使用需分别提交申请,但可通过“一标多类”制度简化流程。
4. 优先权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或国际条约,申请人首次在境外提交商标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申请的,可主张优先权。
5. 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
6.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权益。例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7. 属地保护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境内受保护,需通过马德里体系或单一国家注册扩展至海外。
8. 期限性与续展原则
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无限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未续展则注销。
补充知识:
混淆理论:侵权判定以“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为核心,近年引入“反向混淆”概念(如知名企业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翻译。
惩罚性赔偿: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法院可判决按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商标许可费的1-5倍赔偿。
我国商标制度兼具国际惯例与本土特色,202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恶意注册规制与权利人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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