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编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涉及法律法规、医学评估和行政审核等多个方面:
1. 申请与受理
- 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需提供);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学资料;
- 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符合条件者受理并通知鉴定时间。
2. 医学检查与专家评估
-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如肌电图、影像学等),确保数据客观性。
- 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或非工伤鉴定的相关标准,通过临床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判定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3. 出具鉴定结论
- 专家组形成意见后,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案例可延长30日。
- 结论需明确伤残等级(1-10级)、护理依赖程度(完全/大部分/部分)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
4. 结论送达与复核
- 鉴定结论书在20日内送达申请方,注明对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扩展知识:
法律依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非工伤鉴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单位承担。故意拖延或虚假鉴定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司法伤残鉴定,前者用于社保待遇核定,后者用于民事赔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需严格遵循程序公正和医学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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