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处机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如下: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部分情况下,社保部门会委托具备资质的医院或康复中心进行专业评估。
3. 工伤认定后的专项鉴定:若涉及工伤,需先由当地人社局工伤科认定,再转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4. 司法鉴定机构: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法院可能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劳动能力评估,但需注意其结论通常用于诉讼程序,与社保待遇挂钩的仍需通过官方鉴定委员会。
注意事项:
申请时需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原始材料。
对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级委员会申请复鉴。
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或各省配套细则。
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提前退休审批等权益,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避免中介机构误导。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