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的特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核心特征可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

1. 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动者(自然人)与用人单位(法人/组织),其中用人单位需具有法定用工资质。劳动者需满足法定劳动年龄(中国为16周岁以上)且具备劳动行为能力。
2. 从属性关系
• 人格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指挥管理权
•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业务组织的组成部分
3. 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劳动关系核心条款受《劳动合同法》强制规范,例如:
- 最低工资标准
- 法定工时制度
- 社会保险强制缴纳
| 属性类型 | 劳动关系 | 民事雇佣关系 |
|---|---|---|
| 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劳动者 | 自然人/法人+自然人 |
| 适用法律 | 劳动法体系 | 《民法典》合同编 |
| 权利义务 | 法定为主约定为辅 | 意思自治原则 |
| 争议处理 | 劳动仲裁前置 | 直接诉讼 |
| 社会保障 | 强制缴纳社保 | 可自愿协商 |
1. 形式多样性
• 全日制劳动关系: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
•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4小时(可口头约定)
• 劳务派遣:三重法律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合同但存在实际用工
2. 建立方式的特殊性
劳动关系建立以实际用工为认定标准,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以下要件即视为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阶段 | 法律要求 | 时间限制 |
|---|---|---|
| 招聘录用 | 禁止就业歧视 | 无固定期限 |
| 合同订立 | 书面形式(全日制) |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 入职登记 | 如实告知义务 | 用工前完成 |
| 试用期约定 | 按合同期限确定 | 最长≤6个月 |
1. 用工风险的时点转移
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承担工伤保险等法定责任。
2. 附随义务的强制性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必须:
-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保存期≥2年)
-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0日内)
- 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注:以上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整理。具体个案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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