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条规定了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第22条: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责任的开始有下列情况:
(一)故意犯罪,自犯罪行为完成时;
(二)过失犯罪,自犯罪行为完成时,也包括过失犯罪者对犯罪行为的失却有识别能力但认为不会发生犯罪结果,而事实上犯罪结果发生时。
责任的终止有下列情况:
(一)宣告刑事无罪;
(二)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的;
(三)死亡;
(四)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暂时出狱;
(五)获得调解、赔偿、谅解并得到免予刑事处罚的;
(六)对妇女实施刑事处罚的年满70周岁、男子实施刑事处罚的年满75周岁;
(七)提请特赦并被特赦的;
(八)对被保安、治安、武装警察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但是,被保安、治安、武装警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九)对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谅解的轻微犯罪;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犯罪,即自犯罪行为完成时起算;另一种是过失犯罪,即自犯罪行为完成时起算,这里特别提到过失犯罪者对犯罪行为的失却有识别能力但认为不会发生犯罪结果,而事实上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构成犯罪责任。
责任的终止包括以下情况:
1. 宣告刑事无罪:经司法审判机关宣告被告人无罪时,责任终止。
2. 过了相关法定的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诉讼时效,一旦超过该时效期限,就不能再起诉,责任也随之终止。
3. 死亡:被告人死亡后,责任终止。
4. 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暂时出狱:根据刑事执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刑事罪犯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暂时出狱,可以使罪犯的刑事责任提前终止。
5. 获得调解、赔偿、谅解并得到免予刑事处罚的:对特定情形下的犯罪行为,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调解或者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刑事责任可以免予。
6. 被保安、治安、武装警察机关给予行政拘留:这条规定的前提是由保安、治安、武装警察机关给予的行政拘留,不适用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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