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追究人员的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作为单位的"一号人物",他们对单位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一旦单位发生犯罪行为,主要负责人往往会成为追究对象。
2. 直接管理人员
单位内部的直接管理人员,如各部门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生产主管等,他们在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起到关键作用,对某些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此也可能成为追究对象。
3. 实际操作人员
有些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如生产车间的工人、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他们虽然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但却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监管部门人员
对单位行为实施监管的部门人员,如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员等,如果他们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存在渎职行为,导致单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内部控制人员
单位内部设立的风险控制、合规审计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如果他们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职,导致单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其他相关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如财务人员、人事管理人员等,如果在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过错,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究单位犯罪的人员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只有做到层层追究,才能真正发挥惩治的威慑作用,遏制单位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追究责任时还要根据不同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职责和犯罪的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