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从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来看,犯罪构成已经经历了“物质形式论”“自由意识论”和“新三论”等不同的阶段。本文将从“新三论”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犯罪构成的新三论是什么。
“新三论”指的是刑法构成的客观、主观和组合论。这种构成理论的提出主要源于对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重视,以及对犯罪成因和社会背景的深入了解。以下从客观、主观和组合论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剖析。
1.客观构成
客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客观特征。在新三论中,客观构成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行为客体、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三个要件。
(1)行为客体:行为客体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包括人身、财物、公共利益等。例如,盗窃罪的行为客体是财物,故盗窃罪必须具备盗窃财物的客观要件。
(2)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指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包括暴力、欺骗、限制人身自由等。例如,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故绑架罪必须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要件。
(3)行为结果:行为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等。例如,故意罪的行为结果是人员死亡,故故意罪必须具备人员死亡的客观要件。
2.主观构成
主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故意、过失和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等。在新三论中,主观构成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认为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与社会背景等诸多因素具有紧密的关联。
(1)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和他所引起的行为后果的意图或目的。过失则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发生了可预见的错误判断。在判断犯罪人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时,需要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需的客观条件、犯罪人的能力和经验、所处的环境和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2)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新三论中,认为区分犯罪人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法律制度中,针对不同的故意和过失会对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在故意罪和过失罪中,故意罪的法律责任更严重,必须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3.组合论
组合论是指犯罪构成过程中客观和主观构成的有机结合。新三论认为,客观、主观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只有在这两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才能准确确定犯罪的构成。
例如,故意伤害罪,它的客观要素是行为结果,主观要素是故意。只有在客观和主观要素之间达成平衡,即必须具备故意实施打伤他人的行为,并具备打伤他人的客观构成要件才能实现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的变现。
总之,“新三论”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一次重要革新。它强调对犯罪人主观因素的分析和认识,并探讨客观和主观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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