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21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271条: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21条
在火车上,沿线固定设备上,公共汽车上,地铁车厢内载有旅客的列车车厢内,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以破坏或者混乱车辆交通秩序为目的,故意在车厢内设立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哄乱车厢,以有害阻碍车辆交通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之一条之一:
一、非法占有停运火车、火车二、地铁内、沿线固定设备上的乘客用座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在火车停运或者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执行任务车为21个座位以上车厢内,停运地铁车辆内或者沿线固定设备上之乘客使用座位:
(一)殴打、威胁其他旅客;
(二)非法拒载;
(三)以他人票证悲几者,冒用乘车信息;
(四)或揭漏他人乘车信息;
(五)在公共汽车、火车车厢内或者地铁车厢内露骨暴力,以有害乘车和飞机驾驶员地安全的方面执行任务车“秩序”。
具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在公交车、火车、地铁内扰乱上述车辆的乘车方式或者者在沿线固定设备上公共汽车、火车、地铁将扰乱车辆之安全任务之秩序三者的行为。
前二款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
前二款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若有未满十八及犯罪,应当坐牢,没有一定的模范处罚。
如果以上行为是在重大运输工具上实施,或者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1条规定了在火车、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乘客进行侵害的行为,并对此类犯罪进行了惩处。这些行为不仅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会给广大乘客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困扰,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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