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应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情形区分责任进行裁量。主要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与从犯的区分处罚
根据《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定罪;其他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务中需综合犯罪分工、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判断主从关系。
2. 犯罪集团的特殊规定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包括集团成员实施的、在其概括故意内的犯罪。若成员实行过限(如抢劫中单独实施),首要分子不对过限行为担责。
3. 教唆犯的处罚
依《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未犯罪)的,从重处罚。教唆内容不明确时,需结合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4. 胁从犯的处理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依第28条减轻或免除处罚。需注意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如生命威胁下的参与可能阻却违法性。
5. 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无特定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受贿等身份犯时,(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按共犯处理,但可能构成不同罪名(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6. 未完成形态的责任划分
部分共犯中止犯罪的,需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免除处罚;部分共犯未遂时,其他共犯可能构成既遂(如押运赃物者未遂不影响实行犯既遂)。
7. 数额犯的认定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个人分赃数额与整体犯罪数额均影响量刑。司法解释明确次要实行犯可仅对分赃数额担责,但犯罪集团成员需对集团总数额负责。
8. 刑罚裁量的综合因素
除责任划分外,法院需考虑共犯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如退赔、自首)、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共同犯罪中的坦白、立功等情节需单独评价。
实务中应注意区分共谋共同正犯与帮助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等理论争议问题。司法解释亦强调对同一案件中的共犯应体现量刑差异,避免责任认定模糊化。共同过失犯罪(如共同施工导致事故)虽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可能分别构成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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