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8条规定了有关渎职罪的追缴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其中包括了单位罪和个人罪。单位罪的主体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追诉权人的案件,单位罪的追诉权人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公共团体,能够行使起诉权。在单位罪中,追回犯罪所得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
2. 个人罪的主体是指权力或责任范围有关的受贿犯罪或渎职犯罪的追诉权人为被受贿人、被贿赂人的部属或者工作人员等,作出不正当判决、裁定、决定、判决或者唆使造假、拒不执行裁判等行为。在个人罪的情况下,被害单位的追回违法所得的权利。
3. 对于因处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非法经济活动中发生财物上利害关系的案件,主体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单位罪中的追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被侵多方财产的实体等。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渎职罪的追缴责任主体主要涵盖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以及与被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受害单位等,不同责任主体在不同环境下有不同的追缴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追缴责任主体,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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