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从犯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从犯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人”。从犯不同于共犯,从犯的行为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实际的犯罪意图关系,而共犯则认定其有直接参与犯罪的犯罪意图。那么,刑法第六十三条怎么理解呢?以下是我的观点。
一、适用条件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从犯适用条件是:一、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分子实施的是犯罪活动。
1.“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
关于什么是帮助,我觉得不仅要看行为本身是否有助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还要看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犯罪分子带来实质性的帮助。比如,如果某人仅仅是无意中干扰了犯罪分子,导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失败,这种情况并不能认为是从犯罪。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分子实施的是犯罪活动”
我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实际上知道犯罪分子实施的是犯罪活动,二是即便行为人没有实际上知道,作为一个常识合理、正常人类,应当认识到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本质是违反法律、社会道德的。因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违法活动,那么本身就会构成共犯,不属于从犯。
以上两点都是适用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从犯。
二、处罚原则
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从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对从犯一般不处以与犯罪人相同的刑罚,但需要按照情节轻重相对应地适用相应的刑罚。其中,“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提供重要线索、追查或者挽回损失;自动投案;协助查明其他案件等。而“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对他人实施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实施犯罪行为。
从犯有从轻处罚的情况,并不代表所有从犯都会有从轻处罚的情况。需要根据情节具体情况来判定。比如,当从犯利用其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远远大于普通人所能想象的,需要明显地重罚从犯。
三、其他
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一条最后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免除从犯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从犯的刑罚是独立于犯罪人之外的,不受犯罪人轻重处罚的影响。无论犯罪人能否获得法律上的“从宽”处理,从犯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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