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山的情人谢宗芬参与共同犯罪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1. 情感依赖与控制
谢宗芬与白宝山的关系存在强烈的依附性。白宝山性格暴戾,对谢宗芬有极强的控制欲,通过暴力恐吓(如威胁杀害其家人)及情感胁迫(宣称“同生共死”)迫使她服从。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削弱了谢宗芬的独立判断能力,使其在恐惧中被动配合。
2. 利益驱动
尽管谢宗芬未直接参与部分恶性案件(如袭警、抢人),但她多次协助白宝山处理赃款赃物(如转移抢得的现金),并从中分得经济利益。这种实际获利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犯罪行为的实质性支持。
3. 共同犯罪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强调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共同性。谢宗芬明知白宝山的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如窝藏、销赃),即便未直接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角色。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此类情形需承担刑责。
4. 群体犯罪心理学因素
在封闭的犯罪伙伴关系中,个体易受“去个体化”心理影响,道德约束力下降。谢宗芬长期处于白宝山的阴影下,可能产生“服从权威”或“合理化犯罪”的心理机制,将其行为视为生存必需。
5. 法制意识淡薄与社会背景
1990年代中国社会转型期,部分底层群体法律观念薄弱。谢宗芬作为四川农村进京务工人员,缺乏教育背景与法律认知,可能低估了包庇犯罪的严重后果。
扩展知识:类似案件中(如张君系列抢人案),的情人或家属因协助藏匿、洗钱被追责的案例屡见不鲜。中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共犯时,通常综合考虑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对胁从犯可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但谢宗芬案中其主动协助情节导致最终获刑12年。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