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死刑罪名繁多,且因朝代不同、法典演变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历代较为典型的死刑罪名及其扩展内容:
1. 十恶大罪
隋唐《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包括谋反(颠覆政权)、谋大逆(毁坏皇家宗庙)、谋叛(投敌)、恶逆(弑亲)、不道(肢解)、大不敬(冒犯皇权)、不孝(忤逆尊长)、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弑主)、内乱(亲属)。这些罪名通常“常赦不原”,元代甚至将“殴祖父母父母”也纳入十恶。
2. 政治犯罪
谋反:最严重的罪名,汉朝有“大逆无道”罪,明成祖方孝孺案即属此类,株连十族。
诽谤妖言:秦汉时批评朝政可处死,汉武帝设“腹诽罪”;清朝如“南山集案”亦属此列。
擅自发兵:唐代《唐律疏议》规定无诏发兵千人以上者绞。
3. 暴力犯罪
罪:秦代分“贼杀”(故意)、“斗杀”(斗殴致死),汉代有“者死”原则。
劫囚:《大明律》规定劫死囚者处斩,清代对劫狱者加重至凌迟。
采生折割:元明法律对以邪术残害他人肢体的犯罪处凌迟。
4. 犯罪
弑亲:汉代“殴父母者枭首”,北魏改为腰斩。唐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凌迟,明清沿用。
妻杀夫:元代规定妻杀夫凌迟,而夫杀妻仅杖一百七。
:汉代有“禽兽行”罪,与亲属处死,明代规定亲属斩决。
5. 经济犯罪
贪腐:朱元璋《大诰》规定贪污六十两以上枭首,清代和珅案虽未明正典刑,但贪腐可至死刑。
私铸钱币:汉文帝时私铸者死,唐代私铸钱币绞刑。
盐铁专卖:汉武帝时“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元代私盐处斩。
6. 军事犯罪
临阵脱逃:宋代“士兵逃窜者斩”,明代《军法》规定主将先退斩。
通敌:周代就有“邦谍”罪,清代通敌者可凌迟。
7. 特殊罪名
巫蛊:汉武帝时“巫蛊之祸”牵连数万人,唐代规定造蓄蛊毒者绞。
服制违例:明清时庶民擅用龙凤纹可处死。
盗墓:唐律规定发冢开棺者绞,《大明律》对盗陵墓加重至凌迟。
法律特点:
等级差异:奴婢杀主凌迟,主杀奴可能减刑。
连坐制度:商鞅“什伍连坐”,明代方孝孺案株连873人。
酷刑演进:隋唐定型“五刑”后,宋代增加凌迟,明清广泛适用。
秋审制度:清代发展出“情实”“缓决”等复核程序,但死刑实际执行率仅约10%。
古代死刑反映“重刑止奸”思想,但实际执法受皇权、、社会因素影响,存在“律例并存”“比附援引”等灵活处理方式,如汉代“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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