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警方发现前,主动向法律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审判,主动认罪悔罪并有较好的表现。主动自首是对犯罪的一种自我矫正行为,因此,我国刑法对主动自首作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宽容和回报,即对主动自首者可以从重处罚或减轻处罚。
具体的说,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动自首判刑标准如下:
1、认罪态度
主动自首者必须采取积极的认罪态度,如在犯罪事实被揭发之后,能够迅速认罪,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案情,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作出犯罪事实及罪行的证据,对犯罪的事实和性质认识清醒,并自发地表达对犯罪的悔过之意。
认罪态度将成为自首人的关键因素。对于主动自首者,认罪态度可以使他或她备受关注,但这并不是判刑的决定因素。
2、犯罪情节
自首人的情节也是判决判决的因素之一。具体而言,所涉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情节等。如果自首人对犯罪的情节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对损害结果有较多的反思,认为其行为无法挽回,并通过主动自首表达内心悔改之意,则判刑弹性将相对较大。
3、配合审查的程度
犯罪嫌疑人的配合程度也被列为判刑因素之一。如果嫌疑人对于案件事实及证据真相采取较为积极的配合态度,提供价值信息的情况下,能够对案件解决起关键作用,配合公安机关及司法、检察和审判机关进行调查审理,其所得的减轻处罚的效果将非常显著。
4、自首的时机和方式
自首时的方式和自首时机也是判决走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及时向司法机关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信息,那么可能在刑期上得到一定的“优惠”。
刑法规定主动自首者,可酌情减轻或者免除惩罚,不被处以死刑5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轻其刑期或者可恢复的刑。
总之,自首行为不仅有助于依法查处犯罪,而且也有助于减轻犯罪人的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对于真心悔改的罪犯具有人道主义关怀和鼓励。但在刑期上的宽容,是以自首者是否能够真诚、忏悔、矫正自己为前提的。不能因为刑期的减轻而任意破坏刑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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