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犯罪构成指的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产生的其他犯罪后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直接故意犯下这些额外的犯罪,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了这些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加重结果
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外因素的出现,造成了比预期更为严重的后果。比如在抢劫过程中,受害人不慎摔落而死亡,这就构成了从抢劫罪加重到故意罪的派生犯罪结果。
2. 意外结果
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并未预期到会产生某种额外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还是发生了这种结果。比如在纵火过程中,意外引发大规模森林火灾,除了纵火罪之外,还要承担破坏森林资源罪。
3. 连带结果
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虽然行为人并未直接针对另一种犯罪目标,但由于行为的连带性,还是造成了其他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过程中,受害人不小心跌落并砸坏了他人的财物,除了承担故意伤害罪,还要承担损坏他人财物罪。
这些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都是由于犯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行为人虽然并非直接故意犯下这些附加罪行,但由于其原先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这些结果的发生,因此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这种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1. 从一重加重处罚的角度。即将原先犯罪行为和新发生的派生犯罪结果,合并作为同一种罪名进行处罚,从而使行为人承担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上述的从抢劫罪加重到故意罪的情形,就可以从这一角度进行处理。
2. 从多罪并罚的角度。即将原先的犯罪行为和新发生的派生犯罪结果,分别认定为不同的犯罪,并对行为人进行累加处罚。比如在纵火过程中引发森林大火的情况,行为人除了要承担纵火罪,还要承担破坏森林资源罪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是由于犯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行为人虽然并非直接故意犯下这些附加罪行,但由于其原先的犯罪行为导致了这些结果的发生,因此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制度对此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从一重加重处罚和多罪并罚两种不同的角度。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充分体现刑事法律的威慑作用,并使犯罪分子为其所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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