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包括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在具体实施犯罪时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通常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核心。根据《刑法》第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按其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如提供工具、望风、协助实施等。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典型的从犯包括帮助犯(提供物质支持)和次要实行犯(参与但非主导)。
3.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主观恶性较低,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如被暴力强制),可能不构成犯罪。
4. 教唆犯
通过引诱、怂恿、请求等方式故意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
- 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犯按共同犯罪论处;
- 被教唆人未犯罪,教唆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5. 共同过失犯罪
虽然理论上共同犯罪需具备共同故意,但《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危害结果,不成立共同犯罪,需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6. 犯罪集团中的特殊角色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固定组织)中除外,还可能存在:
- 首要分子:组织、领导集团的核心成员;
- 骨干分子: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
- 一般成员:受指使参与犯罪。
扩展说明
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者或他人过失实施犯罪,虽不构成共同犯罪,但行为人单独承担正犯责任。
片面共犯:一方暗中帮助另一方犯罪,我国刑法未明确承认,但学说存在争议。
承继共犯:中途加入犯罪的行为人,仅对加入后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抢劫中后续加入者不承担先前责任)。
共同犯罪的定罪需结合主观故意联络与客观行为贡献,司法实践中还需区分分工、作用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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