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下内容:
1. 没有独创性的作品,如简单的事实、数据、常识和通用表达方式。
2. 不能被感知的作品,如未公开发表的口头作品。
3. 教科书、考试卷、试卷及其他为教育、科研活动而创作的作品中包含的公共信息部分。
4. 普通的日常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对话、讲演、演出、视听作品中包含的叙述内容。
5.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效力的公共文件。
6. 国家机关的公文、政府公告、协议等官方文件。
7. 国家的机关和组织以及民间团体的名称、标志和名称号码。
8. 基础数据和统计数据。
9. 仅由几个字、数字或几个字母构成的标志、名称。
10. 业务联系方式等常规信息。
以上列举只是一部分,还有其他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请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