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利法对方法专利的保护程度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普遍遵循国际条约和本地法律框架。以下是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特点:
1. 美国
美国《专利法》(35 U.S.C. §101)明确保护“方法”(process),包括技术流程、商业方法(如计算机实现的算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实用性:方法必须具备实际应用价值;
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
不涵盖抽象概念(如纯粹数学公式需与具体技术结合)。
争议点:商业方法专利在2014年“Alice案”后审查趋严,需证明“显著多于”抽象概念的技术改进。
2. 欧洲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条规定,方法发明需具有“技术特征”(technical character):
技术领域限制:纯商业方法、数学方法不被保护,但若涉及技术手段(如工业流程、计算机实现的控制方法)可授权;
医学方法例外: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因原因通常不授权,但医疗器械或药剂制备方法除外。
3. 日本
《日本专利法》第2条将“方法”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造”,要求:
技术方案具体化:如软件相关方法需明确硬件交互;
工业适用性:排除纯理论或艺术方法。
特色:允许“程序存储介质”作为方法专利的间接保护形式。
4. 中国(参考比较)
虽问题针对外国,但对比中国《专利法》第2条:
方法需解决技术问题,如生产流程、检测方法;
排除“智力活动的规则”(如管理方法);
计算机程序可结合硬件申请方法专利。
国际条约协调
TRIPS协定第27条:要求成员国对“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包括方法,但允许例外(如公共秩序或 morality);
PCT体系:简化多国方法专利申请,但实质审查仍依各国标准。
扩展知识
软件方法:欧美对软件专利态度差异显著,欧洲更强调“技术效果”;
药品制备方法:常受“Bolar例外”限制(允许仿制药实验);
新兴领域:AI相关方法专利在各国尚处探索阶段,美国更开放,欧洲更谨慎。
各国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标准及例外条款差异显著,申请人需结合目标国司法实践布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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