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个人或团体创造性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录音作品、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作者是指作品的创作者或者由创作者指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团体。换句话说,著作权法的作者包括以下几类人:
1. 作者本人:最初创作作品的人就是作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只要他们对作品做出了实质性的创作贡献,都可以被视为作者。
2. 受作品委托的人员:如果作品是由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人可以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将著作权归属于自己,或者由创作者独立享有。
3. 合作创作者:对于多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各个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除非有另行约定,否则每个合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独立使用和转让。
4. 继承人或受让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继承或者转让。因此,著作权的作者还包括原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
著作权法并不包括以下内容:
1. 无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那些缺乏独创性、简单的事实、数据、常规表达等作品。例如,电话簿、日历、形式化的文字等通常被认为缺乏独创性,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资格。
2. 自然现象:自然现象本身无法被视为创作,因此自然现象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 公共领域作品:一旦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即作者逝世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者作者主动放弃著作权,这些作品就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作者是指那些具有独立创造性的个人或团体,这些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而无独创性的内容、自然现象以及公共领域的作品,并不包括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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