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我国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由单位创作的视听作品
- 如果视听作品是由单位(如电影公司、电视台等)组织创作的,那么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单位在创作过程中支付报酬给作者(导演、编剧等),但著作权属于单位。
2. 由个人创作的视听作品
- 如果视听作品是由个人(如独立导演、编剧等)创作的,那么著作权属于该个人作者。即使作品是受他人委托创作的,著作权也归作者所有。
3. 职务作品
- 如果视听作品是作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那么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雇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 合作作品
- 如果视听作品是多人合作创作的,那么著作权属于所有合作者,除非事先有其他约定。
5. 编辑汇编作品
- 如果视听作品是在编辑、汇编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那么编辑者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影响原作品的著作权。
总的来说,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取决于作品的创作方式和创作主体。对于单位创作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对于个人创作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个人作者;对于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这些权利不得放弃,即使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仍享有这些人身权。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视听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转让或许可。
总的来说,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较为复杂,既有个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也有单位享有的财产权。只有全面了解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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