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1985年颁布以来,截至2023年已进行了四次系统性修改,分别是1992年、2001年、2010年和2023年。以下为历次修改的重点内容及背景分析:
1. 1992年首次修改
为配合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TRIPS协定谈判需求,主要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将食品、药品等排除条款删除,延长专利权期限至20年(发明)和1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强化强制许可规则。此次修改标志中国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
2. 2001年第二次修改
为适应WTO加入要求,细化侵权救济措施,明确诉前禁令制度,增设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司法审查,并强调遗传资源披露义务。此次修订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权,体现对TRIPS条款的全面落实。
3. 2010年第三次修改
重点调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标准,引入绝对新颖性原则,增加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以防止权利滥用。同步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商业模式创新的可专利性边界,回应新兴技术发展需求。
4. 2023年第四次修改
配合新《专利法》实施,细化局部外观设计、药品专利链接等制度,完善开放许可程序,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规则(尤其针对创新药)。特别增设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优化优先审查程序以适应高新技术产业需求。
延伸知识:
每次细则修改均伴随《专利审查指南》的配套修订,2023年版指南新增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审查标准。
地方层面如北京、上海等地近年推出区域性实施细则试点,例如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比较法视角下,中国细则修改频率低于欧美,但每次修改均体现产业政策导向,例如2023年修改对“卡脖子”技术的优先审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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