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由以下主体承担: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后,大部分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
- 医疗费用(诊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合规支出);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按等级支付);
- 1-4级伤残职工的按月伤残津贴;
-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需护理的);
- 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 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即使用人单位参保,仍需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5-6级伤残职工的按月伤残津贴(若保留劳动关系);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
- 未参保时的全部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基金应支付部分)。
3. 第三人侵权时的特殊情形
若工伤由第三人(如交通事故责任方)造成,劳动者可同时主张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用人单位或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其他注意事项
-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需自行举证;
- 争议处理:对工伤认定或赔偿有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违法用工:雇佣童工或非法用工造成伤残/死亡的,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付;
- 免责例外: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导致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同时社保部门可责令其补缴保费及滞纳金。劳动者主张权利时需注意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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