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涵盖产品结构、制造工艺、化学等技术领域。
2. 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相较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创新高度要求较低,保护期限为10年,且仅保护有形产品的结构改进。
3.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包括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美感性设计。外观设计需具备新颖性和显著性,保护期限为15年(中国现行法)。
扩展知识: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交叉:某些技术可能选择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而非专利,但一旦公开即丧失秘密性,专利法则通过公开换保护。
计算机软件与算法:纯算法或数学方法通常不授予专利,但与技术结合的软件应用可能符合发明专利条件。
药品与农业领域:药品专利涉及活性成分、制备方法等,发展中国家可能通过强制许可平衡公共利益与垄断权。
此外,专利法还调整与专利权相关的法律关系,如权利归属(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侵权判定(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国际申请(PCT体系)及强制许可等。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专利法的完整调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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