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使用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在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同时,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商标的显著性取决于商标本身的构成、造型、颜色等因素,以及该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和知名度等方面。
二、商标应当准确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必须清晰明确地表明其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使用者不得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消费者混淆和错误认知。
三、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商标的使用应当依法保护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商标的使用者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尊重他人权益,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不得误导消费者。商标的使用者不得在商品或服务的包装、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商标,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商标的使用者在商标宣传中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五、不得污损商标形象。商标的使用者不得在商品或服务宣传中,使用侮辱、贬低商标形象的言论或图像,以避免商标价值受到损害。商标的使用者在商标宣传中应当尊重商标形象,提高商标知名度和声誉。
以上是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规范。商标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范,以保障商标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价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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