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强调的词类主要包括名词、形容词、独创性词汇以及显著性标志。以下为具体分析:
1. 名词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故名词(如“苹果”“华为”)最常被注册为商标。通用名词(如“电脑”“手机”)因缺乏显著性通常无法注册,但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除外(如“小米”从谷物名称转为电子产品品牌)。
2. 形容词
描述性形容词(如“纯净”“快速”)原则上缺乏固有显著性,但通过市场使用可能获得注册(如“清新”用于牙膏)。非描述性形容词(如“极致”“超凡”)因具有暗示性或任意性,更易通过审查。
3. 独创性词汇(臆造词)
完全虚构的词汇(如“谷歌”“”)因无固有含义,具有最强显著性,受法律保护力度最大。此类商标易于通过审查且侵权判定明确。
4. 显著性标志
包括图形、颜色组合(如蒂芙尼蓝)、声音(英特尔音效)等非传统商标。其保护需证明通过使用已建立唯一指向性,符合《商标法》第8条对“可区分性”的要求。
5. 地理名称与姓氏
原则上受限(如“茅台”因产地含义需集体商标制度规范),但已脱离地理含义的(如“黄山”用于电子设备)或知名人物姓氏(如“李宁”)可能获准注册。
6. 外文词汇
需考察中文公众认知(如“NIKE”视为无含义外文词而具显著性)。直接翻译的通用外文词(如“Apple”对应“苹果”)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被拒。
扩展知识:
我国《商标法》第9条明确要求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第11条列举了不得注册的缺乏显著性情形(如仅含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
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案例(如“六个核桃”),需提供长达5年以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投入等证据。
商标选择时需平衡显著性与描述性,避免落入通用化陷阱(如“优盘”原为商标后沦为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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