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主要标准如下:
1. 商标的知名度。驰名商标应当具有广泛知名度,既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要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知名度的判断可以考虑商标使用时间长短、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力度等因素。
2. 商标的创造性。驰名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和识别性,不能是普通常见的商品名称或者描述性词汇。创造性程度越高,越容易被公众认知和联系,也越有利于跨类保护。
3. 商标的影响力。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能够引导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和偏好。影响力的评判可以从消费者对商标的忠诚度、商品质量声誉、品牌推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4. 商标的知名程度。根据商标知名度的地域范围、知名程度的等级,可将驰名商标划分为全国驰名商标、行业内驰名商标等不同层级。一般来说,知名程度越高,跨类保护的范围也越广。
5. 商标的相关性。尽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无需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近,但仍需要与他人使用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联性或关联性风险。这种关联性可能来源于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性、商标的使用方式、市场定位、消费群体等因素。
综合上述标准,法院在审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创造性、影响力、知名程度、以及与他人商标的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以此判断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使用,从而做出是否跨类保护的裁决。只有在各项标准都达到较高水平时,才能获得跨类保护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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