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以下几种著作权:
1. 人身权利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或者决定以何种方式署名的权利。
(3) 保护作品完整权:反对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4) 撤回权:决定是否撤回公之于众的作品的权利。
这些人身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专属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但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 财产权利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复制品。
(2) 发行权:首次向公众提供有形复制品的权利。
(3)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4)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5)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并向观众示范的权利。
(6) 放映权:以幻灯、电影放映等方式向公众展示作品的权利。
(7) 广播权:以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数字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 改编权:将作品改编为另一种作品形式的权利。
(10)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1) 汇编权:选择或编排作品的权利。
这些财产权利可以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也可以独立使用。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获得报酬。
3. 邻接权
《著作权法》还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邻接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 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权等。
(2)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3)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广播权、录音录像权等。
4. 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如:
(1) 作品创作完成后,对未发表作品享有发表权的权利。
(2) 对于集体作品,原作者拥有署名权的权利。
(3) 对于职务作品,原作者享有署名权,但财产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的权利。
(4) 对于有奖征集作品,主办者拥有署名权、发表权等权利。
(5) 对于基于他人作品的衍生作品,享有该作品的相关权利。
总的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对各类作品及其相关权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和保护,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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