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所以被称为“版权”,源于法律术语的历史演变和概念融合。以下是关键原因和扩展分析:
1. 词源与历史沿革
“版权”(Copyright)为英美法系术语,强调对作品“复制权”(copy right)的商业控制。而“著作权”源自大陆法系的“作者权”(Droit d'auteur),侧重作者人格与经济权利的平衡。中国法律体系借鉴了两大法系,立法时采用“著作权”作为正式名称,但实践中受国际公约和商业习惯影响,“版权”成为广泛使用的俗称。
2. 法律术语的规范与兼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即版权”,从立法层面确认二者等同。这种表述既保留了大陆法系的学理严谨性,又兼顾了国际贸易中与英美术语的对接需求,体现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调和。
3. 权利范畴的差异性认知
- 狭义上,“版权”曾特指复制、发行等经济权利;
- 广义“著作权”则包含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
现代立法已统合二者,但术语差异仍反映不同法系对创作保护重心的历史分歧:英美法更注重作品作为财产的流通,欧陆法则强调作者与作品的人格关联。
4. 行业实践与社会认知
出版、影视等产业长期使用“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等概念,使得“版权”在商业领域更具渗透力。而学术和法律文书多采用“著作权”,体现其作为规范法律术语的精确性。
5. 国际公约的中文译介影响
《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文件的中文版本交替使用“著作权”与“版权”,进一步加强了术语互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官方文件中,中文表述亦存在混用现象。
补充知识:日本明治时期将“copyright”译为“著作权”,后传入中国。而清末《大清著作权律》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著作权”概念,但当时民间出版业仍沿用“板权”(刻板印刷权)等传统表述,可见术语演变与社会技术发展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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