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的合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人可通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合同需明确许可的权利种类(如复制、发行、表演等)、范围(地域、时间)、是否为专有许可、报酬标准和方式等。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无权对抗第三人,专有许可则需书面合同,并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人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如发表权除外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合同须书面形式,明确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违约责任等条款。转让后原权利人丧失相应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
3. 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的出版者通常获得专有出版权,期限不超过10年(可续订)。若出版者未按约定期限出版,著作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报刊转载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许可但需付酬,除非作者声明禁止。
4. 表演和录音录像合同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需订立合同,若使用改编作品需同时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改编者许可。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制品享有邻接权。
5. 委托创作合同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时归受托人所有。如合同中未明确权利转让,委托人仅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6. 职务作品合同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工程设计图),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7. 数字环境下的特殊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或转让需明确交互式传播的具体方式、技术限制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协议通常涉及内容审核、侵权责任分担等条款。
8. 合同备案与争议解决
专有许可或转让合同可自愿备案,作为权利公示的依据。合同争议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审查条款效力。
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合同作出规范,要求收费标准需公示并接受监督。涉外著作权合同还需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合同条款违反著作权法强制性规定(如限制合理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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