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于该法的作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译文不享有著作权。这类作品需广泛传播以保障公众知情权,故排除著作权保护。
2.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如时间、地点、事件等客观描述)不受保护,因其缺乏独创性。但包含记者分析、评论的新闻报道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如公历历法、乘法口诀表、标准统计表格等基础工具性内容,属于公共知识领域,不具独创性。但特殊设计的日历或数表可能受保护。
4. 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
包含非法内容(如煽动分裂国家、暴力、等)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还可能被依法取缔。著作权保护以合法性为前提。
5. 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如作者死后50年),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但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仍受永久保护。
6. 未形成独创性表达的内容
如创意、思想、操作方法等非具象化内容,因不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要件而不受保护。需转化为具体表达形式(如文字、图画)才可能获得著作权。
扩展知识:
民间文学艺术:虽未明确排除,但因其特殊性,国务院另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规范。
计算机软件:原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现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但接口设计等可能受专利法调整。
违禁作品的国际争议:伯尔尼公约允许各国对违禁作品不予保护,但部分国家仍承认其著作权,仅限制传播。
实践中需注意,作品排除情形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如时事新闻若包含独创性表达仍可能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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