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纳入商标保护范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普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这类词语描述了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常见或普遍特征,是公众普遍使用的词语,不应该被个别企业独占使用。例如"牛奶"、"电视机"、"银行"等,这些都是行业内常见的通用名称,不应受到商标保护。
2. 描述性标志
这类标志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数量、功能、原料、价值、地理来源等,没有显著区别性。例如"优质咖啡"、"长期有效"、"绿色环保"等,这些都是对产品属性的直接描述,不具备独创性。
3. 常用的地理名称
地理名称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是公众共有的资源。将其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妨碍其他企业在该地区开展经营活动。例如"北京"、"长城"、"泰山"等知名地理名称,不宜被个别企业独占注册。
4. 人名
个人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可能引发使用纠纷,不利于公平竞争。除非该人名已经成为某品牌的著名组成部分,否则一般不应受到商标保护。
5. 简单的字母、数字组合
单纯的字母或数字组合通常具有较弱的识别能力,很难体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不应被独立注册为商标,以免影响公众的使用。
6. 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一些含有违法、、伤风败俗等内容的标志,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禁止注册。
7. 已失去显著特征的标志
原本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由于长期使用或市场变迁等原因,已经失去了识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能力,也不应受到商标保护。
综上所述,不应纳入商标保护范围的内容包括普通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地理名称、人名、简单字母数字组合以及违反公序良俗和已失去显著特征的标志。这些标志缺乏独创性和显著性,无法真正体现某商品或服务的特有来源,不应被企业独占使用,以免影响公平竞争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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