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前,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 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构成商标的要求;
(3) 申请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 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3.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4.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5.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应当发给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注册证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否则视为放弃注册。
6.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该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流程和时限,旨在保证商标注册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如果对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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