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意见时,需遵循专业化、系统化的程序,具体流程和要点如下:
一、意见提出前的准备
1. 研究现行法规
仔细研读《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2020年修正版),重点分析以下条款:
- 作品定义(第三条)是否涵盖AI生成内容、NFT数字藏品等新型客体
- 权利限制(第二十四条)如"合理使用"条款是否需要细化(如短视频搬运、二创合法性)
-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三十六条)的"避风港原则"适用边界
- 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四条)的计算标准是否需明确
2. 比较法研究
参考《伯尔尼公约》《WIPO版权条约》及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2019/790号),注意:
- 欧盟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第15条)
-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通知-反通知"机制
二、意见撰写规范
1. 结构化表达
- 标题:明确条款序号(如"关于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建议")
- 现状:指出具体法律条款及适用困境(附典型案例,如"影视解说短视频侵权案")
- 建议:提出具体修订方案(例:"在第二十四条增设(十三)项:为介绍、评论目的使用不超过10%作品内容")
2. 专业支撑材料
- 提供司法大数据分析(如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年白皮书显示网络著作权案占比63%)
- 引用学术观点(如王迁教授关于"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的研究)
三、提交流程
1. 官方渠道
- 通过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
- 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寄送纸质意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2. 行业联合建议
可加入中国版权协会(CCA)等组织,通过《著作权法》修改研讨会等平台提交行业共识意见。
四、重点关注领域(2023年修法动态)
1. 新型客体保护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可通过"视为作者"条款解决)
- 元宇宙场景下的数字商品复制权界定
2. 技术措施例外
建议引入类似欧盟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明确科研机构对受保护数据的分析权限。
3. 集体管理制度改革
针对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建议增设第三方审计条款(参考日本《著作权管理事业法》)。
五、补充说明事项
依据《立法法》第三十六条,意见需在公开征求期内提交(通常不少于30日)
实务中,附判决书等司法实践材料更易被采纳
可援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建议细化"作品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
建议结合《"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要求,从立法前瞻性角度提出制度设计。参考国家版权局2021年《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应对数字网络技术挑战"目标,着重考虑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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