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对显著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中。
一、第七条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这里的“显著性”指的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并且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的特殊属性。因此,商标需要具备一定的独特性和创造性,以便通过注册程序并获得独占使用权。相反,普通的书写或字母组合等无法被视为显著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注册要素,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的显著性需要得到评估。如果申请的商标不符合显著性要求,将可能被拒绝注册。在实际操作中,评估商标显著性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具有辨识度
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辨识度,即商标图案和商标标识内涵是否能够在同类商标中与众不同,且能够被消费者或公众很容易地识别,如果无法起到区分作用,那么商标就没有显著性。
2、商标是否具有独创性
商标是否与已有的商标图案或商标标识有所不同,如果造成混淆,那么该商标也缺乏显著性。
3、商标是否符合商业规划
商标是否符合公司的商业规划,是否能够与公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完美相称,如果不能,则说明该商标对于使用者来说是不具备显著性。
二、第十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损害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权。”这个条款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其他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因此,即使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符合显著性的要求,但如果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将被拒绝注册,因为这样会引起混淆,并损害持有其他商标的权益。
总之,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基本要素之一,商标行业申请注册人在制定商标方案时需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并对商标进行评估,以确保商标符合相关要求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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