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1. 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非常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各类创作性作品,如小说、诗歌、绘画、雕塑、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反映了著作权法对各种形式创造性劳动成果的重视。
2. 权利的多元化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权利。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反映了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exhibition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反映了对作者经济利益的保护。著作权法对这些权利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体现了权利多元化的特点。
3. 权利期限的长期性
著作权法规定了非常长的权利保护期限。一般情况下,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其死后50年。对于法人作品或匿名作品,保护期限为first publication后50年。相比之下,工业产权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较短。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精神创造劳动成果的高度重视。
4. 权利的可让渡性
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作者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这使得著作权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有利于知识成果的利用和传播。
5. 保护的国际性
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仅适用于本国作品,也适用于外国作品。通过加入《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各国著作权法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和协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际保护体系。这有利于作品的跨国传播和利用。
6. 保护手段的多样性
著作权法除了规定各种权利和保护期限外,还设置了丰富多样的保护手段,如行政管理、民事救济、刑事惩罚等。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这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强制性和灵活性。
7. 制衡与平衡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其他公众利益。通过限制性规定,如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作者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达到平衡。这反映了著作权法追求利益衡平的特点。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通过多元化的权利设置、长期的保护期限、可转让性、国际性保护等特点,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为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它也注重公众利益,体现了权利平衡的价值取向,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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