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主体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
商标局可依职权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标志)等绝对理由注册的商标,直接宣告无效。此类无效宣告无时间限制。
2. 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宣告无效
- 相对理由无效:基于《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理人抢注)、第三十条(在先冲突商标)、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期限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限)。
- 绝对理由无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无时间限制。
3. 司法程序中的无效宣告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 特殊情形
- 恶意注册:对非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在先权利人可突破5年期限限制。
- 地理标志保护: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地理标志商标,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无效。
扩展知识:
无效宣告需提交证据,如商标使用证明、在先权利证明等。
程序通常需9-12个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
无效宣告成功后,商标权视为自始无效,但已执行的判决、合同不溯及既往(显失公平的除外)。
无效宣告是维护商标秩序的重要制度,涉及法律、商业策略等多层面考量,建议专业代理机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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