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第九条规定了商标的注册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条 商标的注册条件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能够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等其他方面,使公众能够识别。以下情况的商标不予注册:
(一)与他人专用商号、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二)侵犯他人已经使用并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三)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的;
(四)宣扬歧视性、侮辱性,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以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等特殊标志为组成部分,或者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国际组织名称名誉、象征、虚构等其他方式构成;
(六)与已被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并且可能损害已被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七)他人在先使用,作为该他人商号、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注册,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的注册必须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避免混淆。此外,商标不能与他人专用商号、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侵犯他人已经使用并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也不能包含歧视性、侮辱性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特殊标志如国旗、国徽等也不可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此外,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与已被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可能损害已被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还有一种情况是他人在先使用了商号或企业名称,如果他人将其商号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可能引起公众混淆,也不得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不予注册的情况,目的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符合条件的商标才能够得到注册,否则将不予通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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