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是指合同各方在缔约前对于合同条款或事项所持有的错误或不正确的认知,如果因此而影响了合同的约定,则构成误解。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被对方迷惑而订立的合同,受迷惑方要求,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可以撤销合同。”因此,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但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误解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关系密切相关,不能是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二、误解是订立合同的主要或唯一原因。
三、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被误解方有权撤销合同。
四、撤销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超过三年。
五、合同成立后,误解方一方得到了关于真相的知情机会,却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理由钟的误解理由具有特定的章程,只有在增强合同撤销的证据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对于证据中存在瑕疵或不足的情况,通常人们会尝试通过其他的证据手段加以弥补和规避风险。同时,在合同的撤销方面需要考虑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因此在提出撤销合同的同时,需要对于损害赔偿的问题也进行相应的阐述和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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