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涉及法律依据、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
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补偿金等条款。协商解除无强制性条件,但需避免胁迫或欺诈情形。
二、 劳动者单方解除
1. 提前通知解除(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但可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2. 即时解除(第38条)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 过失性解除(第39条)
因劳动者严重违纪、失职、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无补偿解除。需注意证据留存及制度合法性。
2. 无过失性解除(第40条)
包括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合格)、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3. 经济性裁员(第41条)
需符合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法定情形,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优先留用特定人员。
四、 劳动合同终止(第44条)
1. 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续订而劳动者拒签外,需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动者退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4. 用人单位破产、吊销执照等;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特殊限制(第42条)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患病医疗期内等,禁止无过失性解除或裁员,但过失性解除除外。
注意事项
解除/终止均需书面通知,并办理离职证明、社保转移等手续;
违法解除可能导致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48、87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N或N+1),工资标准上限为当地平均工资3倍。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可能另有细化规定,需结合具体案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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