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是常见的终止情形及扩展分析:
1. 债务履行完毕
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后,合同关系自然终止。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支付与货物交付完成。若存在部分履行或瑕疵履行,需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可能触发解除权而非终止。
2. 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民法典》第562条),需书面明确解除后的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法定解除: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延迟履行主务经催告无效),守约方可单方解除(《民法典》第563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预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权利人可行使解除权,但需注意“不合理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3. 债务抵销
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可抵销(《民法典》第568条)。需注意: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约定抵销可突破上述限制;
故意侵权之债等情形禁止抵销。
4. 提存
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可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570条)。提存后债务消灭,但需注意:
标的物需适合提存(不动产需例外处理);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债权人。
5. 免除或混同
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民法典》第575条)需明确意思表示,涉及连带债务时效力限于该债权人份额。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如企业合并)导致混同(《民法典》第576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例外。
6. 其他法定情形
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民法典》第590条),需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法律特别规定(如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
实务要点扩展:
终止后仍需履行后合同义务(如保密、协助);
争议条款(如仲裁条款)可能继续有效;
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结算条款的效力;
需区分“终止”与“中止”,后者仅为暂时效力停滞。
判断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需综合约定条款、履行情况、法律要件及证据留存(如解除通知送达凭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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